VOA report: Chinese lawmakers urge abolishment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June 4, 2001 (致远报道)


**中国劳教制度弊病百出遭批评**

联合国机构、美国等西方国家政府以及国际人权组织一直强烈批评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因为在中国,劳动教养是一种不需要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而执行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程序。被劳动教养的公民无法提出起诉,也没有律师代理的权利,但是可以被剥夺最多达到三年的人身自由。据亚洲周刊最近报道, 中国林希才等三十二名全国人大代表上书,认为现行劳教制度问题很多,提出规范劳教工作,尽快制定劳教法。不少学术界人士指出,劳教违背宪法和人权,应从速废除。 前不久,中国司法部长张福森也透露,司法部正同立法机构合作,制定新法律,调整劳教制度,这项立法可望年内完成。曾经因为撰写纪念‘六四’文章而被劳教三年的中国知名持不同政见学者刘晓波在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认为,人大代表上书呼吁尽快制定劳教法非常值得欢迎。

刘晓波说:[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像。由全国具有合法审议权和立法权的这批代表联名上书。我觉得这个问题就足以引起上层决策的重视。对于这种屡受人病诟和国际社会指责的劳教制度的废除是有好处的。] 刘晓波说,在1995年中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他和另外一些人就曾经上书,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和拘留审查制度。因为这样的事情在人大代表中的议论也不少。现在终于形成了报道中所提到的几十个人大代表联名向人大上书提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刘晓波认为,这确实代表了在维护人权方面,在法制建设方面中国的一种健康力量。劳动教养制度从法律上讲,它不符合法律程序,它未经法庭宣判就可以任意剥夺人的自由。从法律讲,它不符合法律上讲的程序正义,不需要经过必要的起诉程序,监察院的程序等等。

*劳教制度和法律相冲突*

中国西北大学法律系讲师尉林在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相对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都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尉林说:[过去咱们制定劳动教养法的一个大前提就是首先刑法不是很完善;再一个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立法也有很多欠缺。它主要是为了弥补刑法和治安处罚管理条例之间的漏洞。就是说,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是,用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又轻了一些。但是,现在中国尤其是在新刑法修订以后,罪名已经从过去的190多条增加到450多条了。相对比较完善。]

尉林同时认为,从中国罪行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就是和法律相冲突的。它剥夺人身自由。一个行政机关就可以剥夺人身自由,可以不受任何监督。虽然,理论上说,公安机关要向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受上级的行政机关的监督。但实际上,这种监督在具体案件中很少。这种监督,尤其是人大的监督,它主要是一种从整体上的工作监督,不可能具体到每一个案件。这样的话给公安机关太大的权利,剥夺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而且最长可以长达三年。这对于中国现在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以及整个国际趋势都是不相符合的。

*什么叫扰乱社会治安*

中国持不同政见学者刘晓波在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讲述了他个人在1996年十月被劳动教养三年的经历。

刘晓波说:[我被判处那三年劳动教养,我觉得是特别荒唐的。也可能是类似我这种情况的人的最快的一次判决。早晨我还没有起床,派出所的人来敲我家的门,说是有些事情要跟我谈。这种事情对我来讲是经常发生的,我就跟他们去了。]

刘晓波说,但是,那天早上他有些异样的感觉。因为平时片警来找他谈事情。很少穿警服。那天来的两个人穿着整整齐齐的警服。脸上的表情也比较严肃。刘晓波说,他记得,那天早上阳光非常灿烂,但是,进了派出所的会议室之后发现里面已经有许多人。还有人扛着一台摄像机。前后经过不到十分钟。他的自由就被剥夺了三年。后来,刘晓波拒绝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字,以示抗议。刘晓波介绍说,对他劳动教养的罪名是因为94,95年他发表的两篇文章。一篇发表在台湾联合报的文章,纪念六四,叫做"被遗忘和被亵渎的死亡"。还有就是95年与王丹,鲍尊信,陈小平,周舵等一批人,签名的呼吁书,"吸取血的教训推动中国法制进程"。刘晓波说,他们就是从那两篇东西里摘出一些话,就判处他1996年十月八号到1999年十月七号三年劳动教养。

刘晓波在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说,[劳动教养通知书上有一条理由是非常可笑的,说我扰乱社会治安。我的文章是在境外发表的。在国内没有时间,地点,如何扰乱社会治安?中国劳动教养规定有符合劳动教养的五个条件。其中有一条就叫做扰乱社会治安。对于扰乱社会治安可以非常宽泛的解释。可以说它在法律上有无限解释的可能性。]

刘晓波说,扰乱社会治安这一条,它给予中的执法机构几乎是任意可以剥夺人的自由的这种法律的依据。但是实际上,它是非常笼统的。在扰乱社会治安的条目下,没有具体的规定,什么叫扰乱社会治安,什么人触及扰乱社会治安可以处以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已违法*

中国西北大学法律系讲师尉林在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

尉林说:[因为中国对刑法适用是有很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从犯罪的定义讲,首先要犯罪。而犯罪是达到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典本身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它规定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般都是行为犯。实施了这个行为就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有过失犯罪规定,是指结果犯,必须发生非常严重的后果。还有一些犯罪,要造成危险状态。这些都有法定的标准。对于没有达到这些标准的,就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连最轻的刑罚管制都不可以处。] 尉林进一步说,管制本身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法。而现在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人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直接就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尉林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本身是不符合中国宪法精神的。

尉林说:我是这样认为,因为中国宪法和行政处罚法立法法都规定了。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要由法律来规定。现在现行的一些制度,全都是一些国务院的一些规则,规章,公安部制定的一些规定。主要是依据这些。而且立法法明确规定,以立法法相冲突的,这些规章,法规都是无效的。那么现在,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本身已经违法了。

另据报道,辽宁省本溪劳动教养院院长江之力说,许多人将劳教和劳改相提并论,都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在执行方法上,也混淆了犯人与劳教人员的界限,许多干警习惯用管理犯人的方式来管理劳教人员,把劳教所变成第二监 狱」。据亚洲周刊报道,今天,中国大陆境内民运人士、地下民间教会成员和法轮功学员,往往成为劳教对象。因组建中国民主党而于九九年被判十一年徒刑的大陆民运人士秦永敏,曾在八十年代被劳改八年,九十年代又被劳教二十个月。秦撰写的《中国劳教制度内幕》被认为是对劳教制度作出了最系统的揭露和批判。